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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工程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(试行)

时间:2024-03-28 作者: 浏览量:

工程大实验字〔2012〕2号

 

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学科、专业建设的发展,加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,提高其使用效益,保证教学、科研的顺利进行,有效调动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参与开放服务工作的积极性,根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教高〔2000〕9号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指:

(一)单价为人民币10万元(含)以上仪器设备;

(二)单台(件)价格不足10万元,但属成套购置的,或需配套使用,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;

(三)国家科委颁布的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目录》中的二十三种仪器设备;

(四)学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为贵重、稀少的仪器设备。

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统一纳入学校管理平台,实行仪器设备考核制度,统筹规划、专管共用、资源共享,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,积极开展对外服务,努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。

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

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,要求配备业务能力强、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并具有高、中级职称的专职(或兼职)技术人员进行管理,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须报主管部门备案。使用仪器设备者均须培训合格后,方可操作。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调离前应先配备好符合条件的接替人员,并报主管部门更新备案。

第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逐台制定管理制度。学院领导应经常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,管理及使用人员应严格执行管理制度,严禁违章操作及仪器设备带故障运行。管理制度应包括:《仪器设备原理图》《规范操作程序》《维护保养、维修、安全等注意事项》《管理及使用人员岗位责任》《检查考核制度》《技术资料档案》(包括论证报告、合同、说明书、操作手册、电路图、配件清单)等。

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逐台建立设备运行、维护保养记录,管理及使用人员应及时如实记录设备使用时间、使用人、承担的任务、测试的结果等运行情况;及时记录设备出现故障的时间、原因、维修时间、维修单位及人员等,长期保存。

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,应及时组织修复。出现较大事故,负责人(或当事人)须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,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通报情况。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,必要时联系仪器设备生产厂家做技术鉴定,分清责任、提出处理意见。

第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。若确因功能开发、改造升级或科研等原因需要进行拆、分的,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。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多年,确属陈旧过时、技术落后、性能指标明显下降的可降档使用,由管理单位填写《西安工程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降档申请表》,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,作为一般仪器设备管理使用。

第九条 因技术落后、损坏、无零配件或维修费用过高,已无教学、科研利用价值,确属报废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,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,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,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报废、注销手续。

第十条 免税进口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,在海关监管期内,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到非教学、科研单位;仪器设备报废时,须向海关申请办理撤除监管手续。

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在完成教学、科研任务的前提下,对外开放,积极开展技术服务。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把学校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视为己有,独自占用。

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

第十二条 学校主管部门根据我校现有仪器设备分布及在学科、专业的应用情况,制定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目录,在学校主管部门网页发布。凡使用本单位管理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,须做好使用记录;使用非本单位管理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,须向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申请,填写《西安工程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表》,经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,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做好使用记录。

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考核

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考核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。每学年终,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按照《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评价表》,自行考核所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情况,并报学校主管部门。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、核实,重点考核使用机时、人才培养、科研成果、功能利用与开发及管理状况(使用维护记录、规章制度执行)等。

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奖惩制度,对管理规范、仪器设备利用率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;对工作不负责任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追究责任。

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实验室管理处。
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

 

○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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